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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

简介

行为

<徐矿>验收条件

以下内容摘自技术协议:

到货验收

产品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 3 日内,甲方应组织人员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《开箱验收报告》;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、型号、数量及质量标准的,甲方应于产品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 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;如甲方不及时提出异议,或逾期(以货运公司送达交货地点或者邮局到达邮戳日期为准)未组织开箱验收或不及时填写《开箱验收报告》的,则视为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已经验收通过。上述验收的验收依据为合同约定的品种、型号、数量。自甲方提出异议期间,应妥善保管相关产品,因保管不善造成产品损坏的,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。

项目终验收

产品安装、调试过程中,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,负责协调乙方与现场其他单位的关系,保证现场具备产品安装条件,并提供安装所需的水、电、煤、气及其他动力等。
项目调试完成,满足甲方所有需求,项目试运行无误 2 个月后启动初验收工作;
初验收后连续运行 3 个月后无问题启动终验收,乙方向甲方申请终验收,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评估是否同意甲方验收,若同意需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,终验收主要为系统稳定性。
项目验收过程中,乙方进行为期7天的生产陪伴(不包含培训)
设备的最终验收报告在设备试运行后连续运行72小时,满足以下条件,作为最终验收合格:
设备能够连续运行,满足设备功能描述及分项技术要求;
设备在运行期间,运行稳定可靠、无异常声音;
设备运行期间7*24,故障处理时间>10min的故障出现频次,不高于3次,;
效率满足协议要求,效率验证参数(流程、库位距离)需采取平均值;
设备在运行期间,无重要部件的损坏(人为原因除外);
设备资料移交,相关培训完成;
终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,双方签署《项目终验收报告》,进入设备质保期。若甲方在产品安装后正常运行 1 个月(或者货到交货地点之日起满 6 个月,以孰早为准)内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无故拒不签署《项目验收报告》的,则视为乙方已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。

陈 锐 更新于 5 个月 之前 · 2 修订